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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3 15:16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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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乡镇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3 预警处置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结束

4.7 协助救援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基本生活

7.5 医疗卫生

7.6 交通运输

7.7 治安维护

7.8 人员防护

7.9 通信保障

7.10 社会动员

7.11 公共设施

7.12 抢险装备

7.13 技术支持

8  加强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和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 金堂县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0.2 金堂县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0.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10.4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交通运输、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由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实

2)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成及相关机构见附件10.1。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0.2。

 

4)乡镇应急预案。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印发。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委备案,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备案管理。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重点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县委、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跨乡镇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长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负责与驻县部队、武警中队的联系及协助周边地区应急救援工作的联系等。

2.2 指挥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组建县应急委。县应急委是县政府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大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委的决策部署,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领域突发事件;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县应急委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分别是:1、抗震救灾指挥部;2、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3、防汛抗旱指挥部;4、地质灾害指挥部;5、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6、森林防灭火指挥部;7、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9、食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10、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11、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挥部;12、交通运输事件指挥部;13、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14、生产运行保障事件指挥部;15、影响市场稳定事件指挥部;16、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17、涉外(含港澳台)安全事件指挥部;18、社会舆情突发事件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县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副县长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范畴的,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由县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应急主管部门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实施;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相关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的部门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协助和配合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2.4 乡镇机构。

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辖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5 专家组。

经县政府同意,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将从相关部门及企业聘请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必须在10分钟内口头报告,30分钟内书面上报县政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在作出预警信息的1小时内报市政府。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部门规定在有关预案中明确。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乡镇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大(III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乡镇和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县级相关部门分别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对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乡镇和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县级相关部门分别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准备的同时,县政府做好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的准备,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处置

    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流程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流程分别见附件10.3、10.4。

4.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在1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口头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在1小时内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于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区乡镇政府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政府相关涉事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况向县委、政府领导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事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和分管常委、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直接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同时将县委、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行政区域外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应急委(或县应急局)向有关区()县应急委(或应急局)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时,由县政府外办、县政府台侨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

4.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县委、县政府相关涉事应急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委、县政府相关涉事应急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相关涉事应急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县委、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 、较大(III)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总体应急预案,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并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应层级的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事发地区乡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由县应急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四级响应;如果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事发乡镇和应急主管部门有能力控制和消除的,一般应启动乡镇应急预案,有关级专项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救援力量开展应对处置。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对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委、政府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4 指挥与协调

    县委、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县委、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增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各级单位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救援物资;及时向县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县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省、市驻我县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县委、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我部队、武警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我各单位应服从金堂县县委、县政府及相关指挥机构指挥协调。

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委、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方面增援。实施扩大应急时,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4.7协助救援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事发地区县(市)党委、政府请求或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应急和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机构应当尽早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健、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责任、经验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市委、市政府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委、县政府配合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并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决定。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需要县委、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提出请求,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市委、市政府援助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请求;同时,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6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委托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经市政府授权后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具体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应急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储备、技术保障,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 应急队伍

我县已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成立了金堂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公安、规自、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环保、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要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力量。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乡镇及相关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7.2 经费保障

县、乡镇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物资保障

县、乡镇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县经信部门、发改部门和应急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县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工作。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7.4 基本生活

县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

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设施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线路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7.7 治安维护

县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武警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要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区域的稳定。

7.8 人员防护

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人民群众得到安全有序的疏散和转移。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县经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通信部门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确保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驻县部队、武警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维护和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

7.10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县委、县政府进行紧急社会动员,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乡镇范围内需要进行的紧急社会动员,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

7.11 公共设施

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国网金堂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突发状况下气、水、电的正常供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并牵头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7.12 抢险装备

各乡镇和各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本乡镇、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 技术支持

县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专家组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学习,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力的专业技术支持。

8  加强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应急委统一规划全县预案演练工作,督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实施。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救助等各方面的教育活动。县应急委要搞好统筹规划和指挥协调工作。

8.3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社等部门另行制定。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启动实施,《金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堂府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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