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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金堂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9-09-25 15:03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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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2.申办条件:需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人员

3.办理地址: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

4. 办理机构:金堂县社保局

5.办理时限:立即办理

6.窗口电话:(028)84932337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年审年检:无

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档案资料(个人工作档案、知青档案、兵役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对原件审核后再根据资料的基本情况选择性复印)。

备注:

1.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2.如因原件在单位存放而无法提供的,需由单位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系原件复印”

三、办理流程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企业)职工、原有军龄或知青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定时填报《成都市职工连续工龄或视为缴费年限审定表》(窗口领表)并携带本人原始档案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加盖了鲜章的入伍登记表和退伍登记表,经审批通过后办理该项业务。

四、法定依据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四十八条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记录到月。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转业、退役军人和按国家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转业、退役军人和按国家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分流自谋职业,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八)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九)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但同一自然年度内其累计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

(十)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企业职工被开除、除名的,开除、除名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五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五十一条  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1997年4月以后初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时,其在1992年6月以前已有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及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企业和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转为个体参保人员,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办法》实施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也可申请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不早于1992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前款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计算出的金额(含利息)划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记录实际缴费年限。

2、《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改制企业分流人员社会关系接续、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视为缴费年限认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347号)

三、切实规范视为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各区县(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定视为缴费年限,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建立视为缴费年限认定初审、复核、会审制度,严格审核认定。对初审与复核意见不一致或有修改的,应由有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审小组进行会审确定,并将相关资料以照片或扫描方式归档备查,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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