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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养老金待遇核定办事指南
来源:金堂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9-09-25 14:49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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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

2.申请条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职工: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技术与生产、经营、服务之间变动岗位,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

单位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病退休的,需先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2)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

3)特殊工种人员: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先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3.办理地址: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金堂县淮口镇临波路266号淮州新城政务服务中心

4. 办理机构:金堂县社保局

5.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6联系电话:(028)84932337、淮口(02884915137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年审年检:无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材料

1.参保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参保人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无需提供)。3.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无相关增发项目的人员无需提供):(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全国、省、市劳模称号的劳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高级专家证书、高级职称呈报表、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4)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签订个人情况承诺书;(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增发养老金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未满55周岁的女职工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24个月有单位缴费的,需提供单位缴费期间注明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特殊工种人员需提供《成都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因病退休人员需提供《成都市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和《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收原件。6.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未办理的提供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企业军转干部需提供成都市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原部队职级认定表。

三、办理流程

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领取养老待遇申请”业务号并填写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备注参保人从领取养老金次月起,每12个月应当到就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认证待遇领取资格。

四、法定依据

1、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十八条  (领取养老金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

第六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

第五十五条  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第五十六条  女职工在管理、技术与生产、经营、服务之间变动岗位,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

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以审批之月作为退休时间并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五十八条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企业职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以审批之月作为退休时间并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中按有关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凭任免机关的批文报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规定进行计算。到达批准的延长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十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除外。

第六十一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金年龄,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

(二)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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