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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堂府办函〔2018〕41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27 17:4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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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金堂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第6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7

 

 

 

 

 

金堂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根据国务院、四川省和成都市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县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第五条  县经信局负责全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担电子政务项目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  依托全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技术方案审查、实施及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实行全口径备案。

第八条  依托全成都市电子政务咨询专家库,为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论证、评审和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且具备部署条件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全部部署在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  项目建设需求审核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项目建设需求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县政府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前,需取得县经信局项目建设需求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市和县的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

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应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范接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载明项目名称、依据、目标、功能、建设周期、经费概(预)算及渠道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县政府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前,将项目建设需求方案报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进行审核,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设需求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未通过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的电子政务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不得安排经费预算。

第三章  项目技术方案审查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制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投资概算前或政府采购电子政务项目批复采购方式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查。

技术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完整、合理和可行。

项目技术方案通过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县经信局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取得县经信局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电子政务项目,在报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和批复采购方式前,须取得县经信局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技术方案与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或资金预算调整幅度超出百分之十的,须重新报送项目建设需求方案。项目技术方案与建设需求方案内容有少量调整的,应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县经信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未通过技术方案审查的电子政务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采购预算、不得批复变更采购方式。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供应商能力成熟度和信用等级等作为评分重要依据,应在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县经信局备案。项目合同应明确数据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避免数据滥用泄露。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项目进度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项目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遇有特殊情况导致建设内容或资金预算等确需调整的,须事先向县经信局提交调整报告,涉及资金预算调整的由县经信局函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和系统测评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委托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情况须报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项目合同履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项目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运维服务情况;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实际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时间、用户报告、监理报告、测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免费运维时间、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实际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运维情况按年度向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运维单位、运维费用、经费渠道、项目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措、整合存量资源、提高资金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八条  鼓励电子政务项目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或依法委托专业机构按年度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工作目标考核和后续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发现问题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通报有关单位,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已建在建电子政务项目,现有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再安排后续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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