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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堂府函〔2018〕133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17 15:01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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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第5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堂县人民政府

                             2018517

 

 

 

 

 

 

 

 

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环境,优化专利结构,促进专利技术向产业功能区及园区转移转化,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根据《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成知字〔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经费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由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金堂县户籍的居民或在金堂县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和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须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进入实质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授权的专利。

(四)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认定,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且没有权利纠纷。

(二)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金堂县行政区域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进入实质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均应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办理;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认定,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应当在下达认定文件(或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它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进入实质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企事业单位进入实质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2000元的资助,每个单位每年享受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以及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不受资助额度限制)。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资助。

1. 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7000元、3000元的资助。

2.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500元的资助。每个单位每年享受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以及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不受资助额度限制);同一非职务发明人每年享受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三)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资助。

1. 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30000元、8000元的资助。

2.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0000元、4000元的资助。

3. 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四)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认定,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1. 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2. 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金堂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明及企业认证材料。

1. 企事业单位进入实质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通知书。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

3. 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4. 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认定,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需提交: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文件或证书。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

企事业单位申请资助须提供:

1.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

2. 专利权人授权办理专利资助委托书;

3. 办理专利资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 单位(或专利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5.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定等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6. 委托拨付专利资助金给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据实提供);

7. 截至提交资助申请之日,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的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个人申请资助须提供:

1. 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3. 专利权人授权办理专利资助委托书,办理专利资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据实提供);

4. 委托拨付专利资助金给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据实提供)。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等。

以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A4幅面复印件),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按照第八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政务中心窗口或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科技管理和技术创新科。

(二)受理初审。受理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批准。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每年集中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核拔资助资金。

(四)资金拨付。通过审核批准的资助申请交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号)。

第十条   监督管理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申请专利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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