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来源:县征兵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1-31 17:37 关注度:

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1.一次性发放入伍奖励。对从成都市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大学新生和往届毕业生),按照本科生不低于5000元、专科生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在新兵入伍后3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

2.给予返乡返校应征大学生经济补助。对征兵期间(以市征办确定时间为准),由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并符合户籍在成都,从成都市外就读返乡应征的大学生;户籍在成都高校,从入学前户籍地返校应征的大学生;户籍不在成都,从户籍地返校回蓉返校应征的大学生,由兵役机关参照军队义务兵差旅费标准给予路费补助,并给予每人150元的生活补贴。

3.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户籍在成都市、并且从成都入伍的大学生,在现行优待金的基础上,按照本科生上浮25%,专科生上浮15%的标准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4.安排专项落户。从成都市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或复学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他优抚安置政策。

5. 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6.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7.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8.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0. 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11. 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2.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3. 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14. 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5. 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16. 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7.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渠道。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5%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专武干部一般应当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招。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市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4分,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积不超过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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