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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公开表
来源:金堂县农林局 发布日期:2019-11-26 16:22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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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公开表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检执法依据 检查内容 救济渠道
1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主要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兽药、重金属、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外源性非法添加物、防腐剂、保鲜剂等残留污染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档案记录、包装标识等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3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4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和技术档案,种子质量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预案。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5 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
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情况;
5.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6.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销售机构资质情况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8 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对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9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0 对本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本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1 对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2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3 对野生植物保护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对重点野生植物的采集、生长环境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沼气生产使用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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