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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处罚的公示表
来源:金堂县农林局 发布日期:2019-11-26 16:23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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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处罚的公示表
序号 案由 处罚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结果 处罚文书作出时间
1 当事人跨省输入牛未经指定通道进入一案 王某某 510121197208****72 当事人2019年4月30日从湖北润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购进18000公斤未附有检疫标志的猪头储存于金堂县赵镇万方街216号,用于销售。上述猪头单价12元/公斤,货值金额为216000元;当事人运输上述猪头进入四川时未经指定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金动监罚〔2019〕32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对经营的动物产品(猪头)未附有检疫标志行为处货值金额20%罚款43200元对跨省输入动物产品(猪头)未经指定通道进入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700元。上述罚款共计43900元(大写:肆万叁仟玖佰元整) 2019年11月7日
2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 康某某 410222198511****37 2019年10月14日,当事人从简阳市购买36头未经检疫的生猪,用车牌为豫A88T71和豫BBF551小型普通客车运经金堂县高板镇,准备运往乐至县进行销售。该36头猪共3672公斤,收购价28元/公斤,总价102816元,认定货值金额为10281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金动监罚〔2019〕35号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40%罚款41126.4元(大写:肆万壹仟壹佰贰拾陆元肆角)。
2019年10月18日
3 当事人兴办养猪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 王某某 510121197301****67 当事人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10月24日,在金堂县三溪镇长林村17组兴办1个年出栏量达500头以上的养猪场,该养猪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金动监罚〔2019〕37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19年11月20日
4 当事人跨省输入牛未经指定通道进入一案 王某某 510121197208****72 2019年10月14日,当事人从贵州省毕节市购买33头牛运输到四川省金堂县三溪镇玉堂村17组饲养,该批牛从贵州运输到四川未经指定通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 金动监罚〔2019〕40号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700元(大写:柒佰元整)。
2019年11月18日
5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成都某某农资有限公司 91510121050****80 当事人销售的复混肥料(含硝态氮),氧化钾(K2O)%,检验结果0.3,标准指标低浓度>4.0;总养分含量(N+P2O5+K2O)%, 检验结果20.7, 标准指标低浓度>25.0,根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标准,该低浓度肥料样品判为不合格,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时间和程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回执了肥料样品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没有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儒树依法进行询问。至2019年10月15日,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交复检申请,该批次肥料产品氧化钾含量(K2O),总养分含量(N+P205+K2O)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金农(肥料)罚〔2019〕10号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肥料产品,并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罚款:239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9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2019年10月29日
6 当事人调运植物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案 杨某某 1、当事人从家乡四川省简阳市宏缘乡壮家村7组调运来金堂县五凤镇金凤村12组移栽的柑橘苗(春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2、当事人于2019年9月27日从家乡四川省简阳市宏缘乡壮家村7组调运来柑橘苗(春见)1000株到金堂县五凤镇金
凤村12组移栽,移栽了28株。有调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柑橘苗(春见)的行为。3、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未发现检疫对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金农(植检)罚〔2019〕1号 罚款:500元 2019年11月7日
7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 万某某 510121196612****18 2019年9月28日,本机关收到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S20190533和TS20190541),显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在金堂县又新镇新乐西街128号万登育处抽检的创益佳乳猪浓缩饲料(Ⅲ)(生产日期2019年9月3日,生产企业成都恒正饲料有限公司)和312肉小鸡配合饲料(生产日期2019年9月3日,生产企业成都格瑞特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中粗蛋白质含量检测值分别为37.7(创益佳乳猪浓缩饲料(Ⅲ)、16.8(312肉小鸡配合饲料),分别小于判定值38.8和16.2,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金农(饲料)罚〔2019〕4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50元(大写:陆仟叁佰伍拾元整);
2、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350元(大写: 壹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
2019年11月4日
8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 孙某某 510121197706****14 2019年9月28日,本机关收到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S20190551),显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在金堂县又新镇新乐西街109号孙成毅处抽检的肉小鸭配合饲料301A(生产日期2019年8月28日,生产企业成都法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粗蛋白质含量检测值分别为10.6,(肉小鸭配合饲料301A)小于判定值14.4,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金农(饲料)罚〔2019〕5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大写:壹佰叁拾元整);
2、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130元(大写:陆仟壹佰叁拾元整)。
9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 刘某某 510121195306****38 2019年9月28日,本机关收到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S20190539和TS20190540),显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在金堂县又新镇蔡家河街59号刘家常处抽检,生产企业为成都法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肉小鸭配合饲料(301A)和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510A),肉小鸭配合饲料(301A)和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510A)中粗蛋白质含量检测值分别为10.8和10.2,小于判定值14.4,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金农(饲料)罚〔2019〕6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大写:陆佰伍拾元整);
2、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650元(大写: 陆仟陆佰伍拾元整)。
2019年11月4日
10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 肖某某 510121196705****13 2019年9月28日,本机关收到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S20190547和TS20190548),显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在云合镇农贸市场肖大勇处抽检的成都法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的仔猪配合饲料小猪料以及2019年9月5日肉小鸭配合饲料(301A)中粗蛋白质含量检测值分别为15.1(仔猪配合饲料小猪料)、12.2(肉小鸭配合饲料(301A)),分别小于判定值16.2和14.4,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金农(饲料)罚〔2019〕7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大写:陆仟叁佰伍拾元整);
2、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500元(大写: 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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