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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7-09-07 06:29 关注度: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工伤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申报
2.申办条件:
(1)参加了成都市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事故;
(2)经过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并已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工亡人员除外)。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28)84933379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申请材料
1.《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表》(表格在县医保局领取,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就医的住院医疗费清单、出院证、门诊复式处方、病情证明、结算收据原件,CT、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报告单;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原件(工伤认定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属于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事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人社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4.《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属于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事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人社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5.属于交通事故同时认定为工伤的,还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6.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初次发生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由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县医保局申报办理。
2.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住院病情证明和病人身份证到县医保局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在医院刷卡结算,也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后,再由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县医保局申报办理。
四、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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