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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7-09-07 06:29 关注度: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登记
2.申办条件:
(1)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的参保人员。
(2)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的参保人员。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短期驻外人员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
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3)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后,自生效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期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行中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但因突发疾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可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异地就医登记生效开始时间为县医保局受理申请后核准登记当日,异地就医结束时间为医保局受理申请后核准注销当日。
(4)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应选择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属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人员,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市外转诊证明或建议后,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市、州以外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5)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与其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办理费用结算。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4.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5.窗口电话:(028)84939209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申请材料
(一)退休人员申报所需资料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表格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领取)一式两份(需申报人签字,并经单位同意、盖章);
2.户口已转回异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在本市的提供异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在《申报表》上签字。
(二)在职人员申报所需资料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申报人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盖章);
2.属单位驻外分支机构的,提供驻外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各1份等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工作地点,还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长期在外务工或经商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就业证明材料;
6.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在《申报表》上签字。
三、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个体参保人员、退休人员或其代办人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一式两份),在职单位参保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单位经办人员向县医保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属可现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县医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资料,录入系统并在申报表上签字注明受理时间,盖医保局业务章,返1份由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留存。
四、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
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479号);
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01号)。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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