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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7-09-07 06:29 关注度: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2.申办条件: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市外转诊等相关政策规定,在成都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成都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刷卡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后,在县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特别提醒: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应当在出院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予办理。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28)84939209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申请材料
(一)在成都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全额垫付普通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2.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原件、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4.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5.患者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患者农业银行储蓄卡(存折)账户复印件1份。
(二)外伤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伤申请书(患者或家属签字并盖指印);
2.外伤患者入院登记表(患者或家属签字并盖指印);
3.外伤费用报销承诺书(患者或家属签字并盖指印);
4.交通事故外伤住院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原件。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非生育(或非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结算单据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在成都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报销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当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
2.参保人员因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须长期驻外的需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复印件1份(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时已办理);
3.办理了市外转诊的,需提供《成都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复印件1份(办理市外转诊审批手续时已办理)。
三、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单位经办人员向县医保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录入系统并打印受理单(一式两联,参保人员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留存一联);申请材料属可现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四、法定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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