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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转诊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7-09-07 06:29 关注度: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市外转诊审批
2.申办条件:
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本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伤病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
特别提醒:
(1)参保人员应在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前办理市外转诊手续,事后办理无效。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市外转诊生效时间以指定医疗机构备案时间为准,有效期12个月。市外转诊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如需再次市外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市外转诊申请手续。
参保人员在市外转诊有效期内住院治疗(含有效期期满前住院,有效期期满后出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相关规定报销,未办理市外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办理市外转诊申请时应当确定转诊地,转诊有效期内因同一疾病需要变更转诊地的,凭病情证明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参保人员应当在转诊地三级或专科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5)本市市外转诊由下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①四川大学华西医院;②四川省人民医院;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④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⑤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⑥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⑦四川省肿瘤医院(限肿瘤专科);⑧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专科);⑨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⑩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儿科);11.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限儿科)。
3.办理窗口: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经办窗口,转诊有效期内因同一疾病需要变更转诊地的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
4.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5.窗口电话:(028)84939209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申请材料
1.《成都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到成都市指定的转诊医疗机构领取);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参保人员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代办人须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转诊有效期内因同一疾病需要变更转诊地的,还需提供病情证明和已办理的《成都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2.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
3.《成都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签章后,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
4.市外转诊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后有效;
5.参保人员市外转诊申请经县医保局核准备案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市外转诊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6.转诊有效期内因同一疾病需要变更转诊地的,凭病情证明和已办理的《成都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四、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外转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41号)。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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