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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政策要点
来源: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2018-10-16 17:02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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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成都市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至201310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一)基金设立。设立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中央、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每年根据成都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成都市域内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次年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人社局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成都市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救助申报。成都市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在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时,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医疗机构应将上季度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统计汇总报属地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申报救治费用时,需提交《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审核。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初审后,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提交复审及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市医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三)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审核完毕后,市医保局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疾病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方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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