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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监管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金堂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19-11-28 15:43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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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监管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职业健康监管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未依照相关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18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未采取相关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96

职业健康培训(继续教育)

依申请服务

 

97

职业健康培训

依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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