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9-01-02 05:42 关注度:
金堂县环境保护局是县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监督全县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污染排放标准;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审;负责县级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工程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环境质量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参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参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七、负责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有关的区域合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