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 注
1
金堂国用(2010)字第6284号
张国明 邱小英
土地
金堂县淮口镇淮洲大道353号1栋1层317号
遗失补证
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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