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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29 10:3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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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全县城乡教育体制改革和全县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指导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承担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统筹规划、管理全县社区教育、家庭教育、民办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组织协调对口教育援助工作。

(四)制定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评估标准,并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定全县中小学入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

(五)组织全县大中专招生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工作;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参与拟订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

(六)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措施;监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

(七)负责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指导教师和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工作;参与教师招聘录用工作;负责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工作。

(八)指导下属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

(九)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教育系统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协调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十一)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2-4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变更手续。”

2.《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教育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普通高(完)中办学基本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县教育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县教育局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行政许可的,将上报市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再次组织审查、审核后,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将发给许可批准书。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3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教育部门公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审查学生提交的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提出处理建议。

3.决定公布责任:县教育局做出是否同意学生延缓入学或休学决定并向家长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依法受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事项。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教育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县教育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县教育局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行政许可的,将上报市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再次组织审查、审核后,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将发给许可批准书。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28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式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2015年以前(2015)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2016年以后(2016)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件、要求,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申请人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做出决定。

4.送达责任: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教师资格证书颁发其本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教师资格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教育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县教育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县教育局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行政许可的,将上报市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再次组织审查、审核后,在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将发给许可批准书。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涉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学校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8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认真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认真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10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认真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11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的;
(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的;
(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办学,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1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受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违法行为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13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幼儿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14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受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1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16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17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18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19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0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1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2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3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4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5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6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7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政府依法关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2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严格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招生和学籍管理情况,安全、卫生情况,设备设施及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管理使用情况,义务普及水平及均衡发展情况,学校布局及发展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处置责任: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学校依法进行督促处理。

3.移送责任:根据违规(违法)情形,移送局监察室进行核查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督导管理,进行随访督导和专项督导。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3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调阅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了解具体工作情况和提出意见;(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第一款:“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3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 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评审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34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一条:“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学校申报的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提出处理建议。

3.决定公布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依法受理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申请的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35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类

权力项目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审核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二条:“学生因户籍变更等原因确需转学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教育部门公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审查学生提交的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提出处理建议。

3.决定公布责任:县教育局做出是否同意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决定并向社会及家长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依法受理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事项。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81578

 


2-36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

实施依据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 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执行。”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教育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普通高中设置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审核后,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将发文件形式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市教育局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仍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由专家委员会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评议。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37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类

权力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

实施依据

1.《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全文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全文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科室、基层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教育局计财审计科受理审核材料。

2.审查责任:由县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或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计划,依法向社会解释,并进行备案登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38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学校申报的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提出处理建议。

3.决定公布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依法受理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申请的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39

序号

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

实施依据

《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 全文。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按照成都市金堂县相关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关于金堂县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文件精神,逐校审核我县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申请,提出是否核准学校招生计划的意见。

2.决定责任:按照“尊重志愿,位次优先、分批提档,择优录取”的原则,作出是否按学校计划数同意学校按各自录取批次获得录取数据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督查各高中学校是否按各自录取数据开展学生报到注册工作。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91578


2-47

序号

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2-48

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安全生产违法企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主体

金堂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报请责任: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关闭的,向按国务院规定负有管辖权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告知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拟关闭的理由及依据,由相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是否关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493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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