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解读: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作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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