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置条件
金堂县医疗卫生设施布点规划(诊所、门诊部除外)
二、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生健康局8号窗口
2、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时限:60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84922663
7、投诉电话:(028)84922661
8、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
9、办理机构:金堂县卫生健康局
10、办理地址: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388号
三、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八条。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修正版)第九条、第十条。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第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
(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八)《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146号)。
(九)《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十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16〕23号)。
(十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
第二步:经所在地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属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属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人员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三步:市卫健委或县卫健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①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证明材料: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手续(国土证或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②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①选址报告内容:
⑴选址的依据;
⑵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⑶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⑷占地和建筑面积;
⑸地址与周围医疗机构的关系。
②建筑设计平面图:
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
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由银行出具)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施工)复印件1份。
7、设置人(个人、合伙人)身份证以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合伙申请设置的提交全部合伙人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
9、经设置点位属地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
10、《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表3)
11、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备注
专家评审不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数量限制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
九、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无
十、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一、网上预审
是
十二、审批不见面/仅跑一次路/复杂事项
仅跑一次路
十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宜 联系电话:(028)84922663
9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行政审批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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