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发放办事指南
2.申请条件: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3.办理地址: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金堂县淮口镇临波路266号淮州新城政务服务中心
4. 办理机构:金堂县社保局
5.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6.联系电话:(028)84932337、淮口(028)84915137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年审年检:无
9.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材料
1、死者身份证、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存折原件(核验原件);
2、死者火化证、火化发票原件(核验原件);
3、死亡证明原件(核验原件);
4、死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健在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核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经办人员持以上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7号窗口办理。
备注:
1、如死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住院需要报账,请将医疗费用结清以后再办理;
四、法定依据
1、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二十五条 (丧葬抚恤)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
第八章 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第一百条 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三)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四)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行政审批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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