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2.申办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土地被征用后未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3.办理地址: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
4. 办理机构: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5.办理时限:即办
6.窗口电话:(028)84997157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年审年检:无
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材料
1. 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 被解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页正反面);
3.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失业职工本人在金堂县邮政银行办理活期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5.近期本人1寸免冠证件照一张;
6.被征地农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乡镇劳动保障所领取);
(2)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金堂县邮政银行活期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各1份)(同页正反面)。
(3)以上资料交由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金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审核的,书面说明理由。审核事项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承诺期内办结。
3.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
四、法定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行政审批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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