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收养收养登记
一、申请条件(前置条件)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原件;
(二)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登记手续,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
(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原件;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
(五)收养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原件;
二 、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县民政局
2、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时限:无
5、是否收费: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84986484
7、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三、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四、办理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到县民政局,提交所有收养材料后,审查员审核资料,资料齐全无误后,经领导审核同意,即可领取收养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 收养人的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收养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原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原件;
6.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原件;
7.有送养人的需有收、送养双方协议原件;
8.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原件。
9.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登记手续,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无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钟伟
联系电话:028-84986573
联系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县民政局
十、办理机构 金堂县民政局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行政审批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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