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60岁以上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二、设定依据: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三、申请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1份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3、《革命烈士证明书》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六、办理机构: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电话:
84993992
十、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由乡镇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行政审批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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