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租赁备案
2、申请条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
3、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房管局设窗口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联系电话:(028)84933737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年审年检:无
8、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9、办理机构: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二、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在房管局窗口填写);
2、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需本人到场);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者商品房备案表1份(房产证未办理需提交)(08年之前有隐形共有人需全部共有人到场,08年之后明确共有关系的,如单独所有的应本人到场,如为共同共有的需全部共有人到场,如为按份共有需所有权利人到场);
4、出租方结婚证原件(房产证是共同共有需提交);
5、租赁协议(租赁合同)原件1份;
6、房屋有抵押按揭信息(需要抵押银行出具同意出租证明)(加盖公章);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经办人)向房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当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申请人(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租赁备案凭证。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6号】第一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五、监督投诉电话
(028)84922661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行政审批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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