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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公共墓地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金堂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7-08 05:22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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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置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殡葬法规政策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布局规划要求;

(二)选址地点符合殡葬相关法规政策和当地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殡葬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要求和群众需要科学设置。

二 、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4416

2、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是否收费:不收费

4、窗口电话:(02884986484

5、投诉电话:(02884922661

6、联系地址: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13884416室

三、法定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门审批”;

(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1997年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2004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各县(市、区)原则上只能建1个公墓,对己建有1个公墓的县(市、区)不再报批新建(川办发[199917号)。若原批公墓土地已用尽需原址或异址扩建还必须重新逐级报批(川民发[200549号)。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民政局4416室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审核同意意见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乡镇(县)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县民政局4416室领取相关资料。(注:持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林业、环保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的申请;原件1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1

(三)环境评估报告;原件1

(四)墓区建设规划图等有关资料;原件1

(五)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原件1

(六)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即:协议、合同、章程,国土(附红线图纸)、建设、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的预批材料。原件1份。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年检

八、事项类型

转报事项

九、网上预审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4986484

  

联系地址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388号县政府办公区4416

十一、办理机构

金堂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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