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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公告
来源:金堂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8-23 13:41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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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加快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金堂县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现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请于20198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民政局(县政府第二办公区4412室)。

联系人:沈娟               联系电话:69267242

  

金堂县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赵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等文件精神,创新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资源补齐短板为重点,以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创造老年人(6060岁以上,下同)高品质生活为目标,着力保障基本需求,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

(二)目标任务。

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水平,2022年,高质量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功能完善、服务专业、手段智能、供需对接精准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三)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精简审批流程。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流程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严格执行市、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有效加快养老项目落地实施。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四)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修订《金堂县养老设施(机构)布局规划(2016-2035年)》,加快养老设施建设。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区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在建筑低层,小区属多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期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

(五)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发展。

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专业化的养护型、护理型、认知症障碍照护型、临终关怀型等功能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护理型床位改造,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鼓励社区养老机构建设,推进社区养老机构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重点支持建设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机构。到2022年,建成1个认知照护型功能的养老机构。

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标准化打造一中心,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制定金堂县区域养老中心标准体系,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管人员能力;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区域养老中心管理运营新模式,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创建政府兜底线、社会献爱心、特困自服务机制,拓展区域养老中心的服务内涵与外延,在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优先满足经济困难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需求。

(六)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

推进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发展,落实市政府相关奖励政策:对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连锁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且星级评定为二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家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在全市范围内连续3年连锁经营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数达10家及以上,且服务质量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给予每个日间照料中心市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依据委托协议及市场因素等合理确定。其他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金堂县养老服务业信用体系,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将信用记录纳入“成都信用”,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探索建立养老设施(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定和退出机制。

三、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九)积极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

拓展现有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向居民小区和院落延伸服务。采取公购(租)民营等方式利用社区底商和闲置空间,引入公益性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居民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站点,对提供日托养老服务的站点给予综合运营补贴。引导同一小区内老年人自愿合伙居家养老,由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十)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编制养老“关爱地图”和居家养老服务指南,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通。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开发基本服务清单,鼓励推行私人订制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的居家照护、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居家老年人。深化“一中心、多站点、重巡访”农村养老服务模式,集成金堂县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及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生看护、中医门诊、康复理疗、日常照顾、文化休闲等服务;增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能力完善互助养老服务点功能全面推广五个一工作机制规范化推进三式巡访法打造养老服务示范片、线、点,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持续的综合示范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持续推动邻里互助、老年扶助、志愿服务等养老的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部分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十一)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

在老年人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充分利用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的助餐服务功能,引入餐饮企业、配送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以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餐饮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依托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制,对兴办中央厨房、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等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的助餐服务补贴。

(十二)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结合老旧院落改造工作推进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等的无障碍改造。支持老年人集中居住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居住房屋情况,实施居家无障碍和安全性改造,配备基本的康复辅助器具及智能化助老设施设备,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能力和生活品质。对散居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高龄老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按照不超过1000/户的标准进行适老化改造。

四、促进养老服务融合创新发展

(十三)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依法依规实行执业登记备案。鼓励开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发展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的居家养老健康服务网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助医功能。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病床,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到2022年,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90%,重点人群(含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

(十四)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健全县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涵盖老年人动态数据、养老服务包等养老数据库,完善平台功能模块,开展养老机构安全智能化管理试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和流通市场,推动养老与文化、休闲、旅游、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老年人使用的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及物联网老年电子产品市场。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家政预约、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走失定位等服务。探索智慧养老社区建设。

(十五)推进“孝善金堂”建设。

支持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培育基层老年协会,并给予其场地设施、活动经费、组织运作、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发挥老年人在经验、技能、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倡导和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等为老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教育服务网络。开展为老服务法律帮扶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办好一馆一园一节”,做优孝善博物馆、孝善主题公园举办孝善文化节传播孝善文化孝善典型。举办老年教育、赛事、培训、讲坛、旅游等活动,创建一批孝善示范镇村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五、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继续执行省、市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现行扶持发展政策,加快推进财政补贴从“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并适当倾斜提升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补贴标准。

(十七)完善投融资政策。

支持发展面向大众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养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进行首发融资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市级有关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加快推进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引导保险机构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支持县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院)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返乡农民工、征地拆迁家属劳动力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市级有关规定给予机构1000/人的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对入职本县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满三年的护理人员,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择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资金。支持培训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培养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设实训实习点和示范性培训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对获得部、省、市级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按照市级有关规定给予5000-2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探索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能力评价。

(十九)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土地价款。对利用具有产权的现有闲置厂房、闲置社区用房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五年内可暂不办理用地性质、项目名称变更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十)减免相关税费。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养老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非营利性的全免。养老设施(机构)的电、水、气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合表用户价格执行,养老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六、工作要求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工作,切实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兜底线、保基本、放市场和强监管等基础性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强服务监管。

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和养老机构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准备工作,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应急、卫健、发改、金融、公安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大对养老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非法集资等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及时主动公布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引导老年人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其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虐待、伤害、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宣传力度。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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