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堂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4-11-19 05:08 关注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提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村)的,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或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设立社区(村)的,直接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在街道(乡镇)公示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分类造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认定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同时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
(一)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 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 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 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追收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