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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金堂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7-24 11:19 关注度: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10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劳社发〔20103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孕28周内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入、出院时均处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其孕28周以内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施定额补助(孕28周以上的按原规定执行),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1正常生产的按孕28周以上住院分娩的标准执行。

2妊娠满12周不到28周流产的700元。

3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210元。

二、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报销

(一)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二)生育住院期间发生并发症、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应首先扣除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金额,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进入参保人员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三、城乡生育保险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生育、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到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个人全额垫付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3出院证明、出院记录(小结)或病情证明;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

5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各项检查结果报告单、各项检查项目缴费凭证);

6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7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委托他人办理须同时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分娩地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及等级证明。

本通知2018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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