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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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堂市监罚(2019)238号 |
李金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药案 |
李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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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竹篙监管所和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药品柜内存放有“银杏叶片”“复方板蓝根颗粒”等12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按劣药论处),且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申请延期履行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2019年5月20日 |
二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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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堂市监罚(2019)357号 |
金堂县赵镇同庆丰药房销售劣药案 |
金堂县赵镇同庆丰药房 |
91510121L27639755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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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炙甘草(批号: 190203)抽验不合格,为劣药。 |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9.12.6前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2019年11月21日 |
二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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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堂市监罚〔2019〕364号 |
金堂县家军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
金堂县家军小吃店 |
92510121MA6CG519XQ |
杨家军 |
2019年8月26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筷子和碗的检验报告书均送达给当事人。2019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和筷子再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筷子合格,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店对两次检验结果均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 2019年12月4日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
三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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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堂市监罚〔2019〕362号 |
刘如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芹菜 |
刘如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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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如忠 |
2019年8月23日,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警告。 |
自动履行 2019年11月11日前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 |
三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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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堂市监罚〔2019〕363号 |
钟启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豆芽 |
钟启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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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启兰 |
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7-31)进行监督抽检,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称2019年7月31日从三星农贸市场以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黄豆芽5公斤,售价3元/公斤,货值金额15元,均已全部售完。 |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
申请延期履行 2019年11月27日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
三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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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堂市监罚〔2019〕361号 |
周贵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韭菜 |
周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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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贵珍 |
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08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警告。 |
自动履行 2019年12月10日前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
三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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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堂市监罚〔2019〕347号 |
肖继柏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肖继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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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继柏 |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19-09-06)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警告。 |
自动履行 2019年12月16日前 |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9日 |
四中队 |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行政审批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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